(一)簽發
會展文案在繕印之前應當經領導人簽發,一般的會展公文一經簽發,便由送審稿轉化為定稿,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。提交給會議審議的文案經提交機關或單位領導人簽發后,雖然還不能生效實施,但代表提交機關和單位的意志。
1.簽發的規章。
(1)凡以一級領導機關或法人單位名義發出的,內容重要或涉及面廣的會展文案,由機關或單位的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。
(2)業務性會展文案,可由具體分管的副職領導人簽發。如問題較為重要,也可請正職領導人加簽。
(3)有關日常性工作的會展文案,經授權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。
(4)在會議上討論、修改、通過的會展文案,整理后,可由會議的主席或秘書長或其他被授權人簽發。
(5)凡以機關或單位下設具有發文權限的部門名義發出的會展文案,應由部門負責人簽發。如是重要問題,可報請機關主管領導加簽。
(6)在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內,重要文件應由全體領導成員共同簽批意見;如已經過會議討論通過的,可由主要負責人簽發。
(7)聯合發文或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部門的會展文案,應實行會簽。
(8)提交給特定會議審議的會展文案,應提交機關或單位領導人簽發。
2.簽發的要求。
會展文案的簽發對領導人具有明確的要求。
(1)認真細致。領導人在簽字前要認真審閱文稿,如需退回修改,可在發文稿的右空白處批明意見,或請秘書轉告擬稿部門。修改意見不應寫在簽發欄中。
(2)規范清楚。簽發時應由領導人在發文稿的簽發欄內寫明“同意”、“照發”等明確性意見,不得使用模糊性語言。然后署上姓名和日期。聯合行文應由主辦機關首先簽署意見,協辦單位依次會簽。一般不使用復印件會簽。
(二)表決
表決是法定性代表會議、合議制會議通過文件的必要程序。會議的審議性文件一旦表決通過,便轉化為成果性文件,其稿本形態也由草案轉化為定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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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